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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关于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厅机关各处室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关于清理范围,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厅属各单位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项目属于清理范围,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05]6号)精神决定项目去留。
  2、关于我厅与其他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的项目,由我厅具体操作的,属于清理范围。
  3、以我厅机关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项目,资质资格认定项目,文艺演出、比赛项目,分类管理项目,不列入清理范围。
  4、我厅党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省委机关开展并要求我厅相应机关参与的项目,不列入清理的范围。
  (二)关于厅机关各处室、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原则。
  1、对应有的国际性奖励的项目,予以保留。
  2、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设立的项目,予以保留。主办单位要提供依据文件。
  3、关于面向企业开展的全国性和行业性项目的审批程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有明确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后,统一归口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不按此程序申报设立的,予以撤销。
  4、要切实减少经济事务性项目,适当保留社会事务和公益性项目。
  5、未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社会事务和公益性项目(如企业工人技术教育先进单位等)和对企业先评比筛选后投入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保留外,其他面向企业的项目予以撤销。
  6、原则上不能越级举办项目(如工作先进乡、模范乡、示范村等)。
  7、厅机关面向全省农业系统保留系统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的项目不能超过1项,且周期不能少于三年。
  8、内容相近、相似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后合并举办。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明确规定在清理期间不得举办新的项目。如工作确实需要,按程序报批后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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