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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25号)


各基层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精神,为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 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税政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个人所得税处、办公室、计会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个人所得税处,由其全面负责协调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工作。
  基层税务机关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协调处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事宜。
  二、培训与宣传
  (一)内部培训
  市局在12月初召集基层局有关人员传达总局文件精神,布置宣传方案,明确工作流程。
  基层局要在12月8日前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干部理解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领会文件精神。对受理咨询、办税服务厅窗口、重点岗位税务管理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应注重统一咨询解答口径,重点突出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申报表的填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保证纳税咨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外部宣传
  12月初,市局组织召开政策发布会,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并在报纸上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告;在地税网站上开辟专栏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等方面内容。
  基层局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对外宣传工作:1、从2006年12月份至2007年3月份做好办税服务大厅内的宣传工作,利用大屏幕和触摸屏等载体公布相关文件,发放《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问题解答(由市局统一印制);2、利用年末召开汇算清缴会议的有利时机,向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宣传;3、2006年12月底前对银行、保险、航空、烟草等部分高收入行业的相关人员宣传政策,并进行重点辅导;4、2006年12月底前向部分重点纳税人邮寄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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