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潍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潍坊市潍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潍河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峡山水库至潍河入海口潍河河段,包括水库库区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范围内开采河砂以及河砂的运输、储存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砂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总体控制、严格管理、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潍河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所属潍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潍河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