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锦政办发〔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加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是保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本保证。根据《
锦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锦政规〔1997〕15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逐步积累’的原则,坚持缴纳养老保险费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的规定,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挂钩的办法(以下简称缴拨挂钩)。
第二条 市直参保事业单位是实行缴拨挂钩办法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做到应缴尽缴,严格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规定“凡能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
第三条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财政、地税部门成立缴费能力认定小组,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能力认定。凡连续2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没有任何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权收入、房地产租金等)、在职职工完全没有支付工资及其它福利的单位,可认定为完全无缴费能力;部分缴费能力单位的认定按《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规定,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支付在职职工工资及各项福利情况为缴费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实行缴拨挂钩的具体办法是:
1.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按时足额发放。
2.对于在职职工不能正常发放或部分发放工资且不能正常缴费的单位,参保单位需按照经认定的缴费额度按时足额缴费(未缴部分按欠费办法处理),个人帐户养老金需全额缴费(下同),在此情况下其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