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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将食品安全这项人命关天的大事抓紧抓好,确保不出大的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调度检查,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政府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环节监管责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监管合力。各相关单位也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明确职责界定的依据、查处处理程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定依据和处罚措施。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促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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