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纳入我局部门预算的农业财政项目支出,按照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办理项目经费支付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级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和我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向财务处报送分期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审核、汇总项目实施单位的用款计划后报送市财政局。列入授权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签发支付令。列入直接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我局报送的支付申请签发支付令。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后送财务处审核使用。
项目管理费只在局本级报账,不能办理转拨。
第三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管理项目需要在农业财政项目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材料的编制、评审组织实施和项目检查验收等必需的费用,国家和市对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实施单位要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及项目核算的要求按项目建立资金收支核算明细账,详细核算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在全面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后,项目资金有结余的,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转入事业基金,继续用于相关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奖励、福利等方面的开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农业财政项目建设内容,根据专款专用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合理、有效地安排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按归口管理职责,局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处按《重庆市农业局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对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各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