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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草案(二上)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我局(二下)。

  第二十条 灾害救助等临时性项目由有关业务处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及市级相关单位当年农业灾害发生实际情况商财务处提出项目申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向国家或市相关部门申报。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下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及市级财政下达的农业发展类项目,由财务处会商相关处室于15日内向相关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投资控制数,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及投资控制额度,5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50万元以下的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分别报送相关处室和财务处。相关处室会同财务处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任务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拟出批复文件或签注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下达。相关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的方案或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组织实施。

  农业部项目需市财政配套的,商市财政局下达并将项目和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类项目由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连同部门预算一道于15日内批复相关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及投资控制额度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经财务处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下达。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以保证项目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执行中,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实施政府采购的设备、仪器等,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进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我局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按财政部、农业部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通过农业部直接拨付的,根据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向农业部办理资金拨款回执。农业部资金到位后,根据我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于15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通过财政部向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的,由我局根据项目申报内容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安排计划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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