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财务处依据预算编制原则综合平衡后,提出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框架和重点项目,送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的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处编入我局部门预算草案(一上)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审核我局部门预算草案后下达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一下),财务处据此向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下达农业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农业发展类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预算控制数和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统一的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项目安排建议表及项目申报指南报分管局长审查后送财务处综合汇总,以局文件集中下发各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的要求,结合相关规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优势编制项目建议书。区县级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一级预算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项目由相关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不得越级上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申报的农业发展类项目实行评审制,以保证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和申报指南要求负责对本行业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凡单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重庆市农业局农业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书。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及项目控制额度提出项目分单位安排建议,并按统一格式填报项目申报一览表、资金分配表及项目建议书送分管局长审批后连同专家组意见一并报送财务处。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类项目由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局机关处室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和完善项目建议书后报送财务处。
第十八条 市级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编入局部门预算草案,送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形成我局部门预算草案(二上)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