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发展类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安排、按农业部或财政部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并批准下达的项目以及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除行政事业类项目以外的用于农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
第五条 局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一级预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我局申报农业财政项目。
第六条 局财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是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局的各项财政项目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一级预算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当地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及预算申报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全市农业中短期工作规划负责编制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滚动计划,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开放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财政项目库。
第八条 根据中央级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及要求,财务处会商有关业务处室组织中央级农业财政项目申报工作。需由各申报单位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和优势产业布局规划由相关业务处室会商财务处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将中央级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相关申报单位,相关申报单位按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由局审查后统一编(财)字号文件或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
第九条 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相关规定,由财务处根据我局财政项目资金滚动计划和局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意见,经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项目支出编制意见,由财务处负责牵头与市财政局协商达成一致并协助局领导向相关市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根据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意见,农业发展类项目支出预算由局相关业务处室按归口管理职责将统一格式的项目基本框架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查后送财务处,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由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机关各处室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报送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