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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农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下达情况,不涉密的内容均在重庆农业信息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农业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决算。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和项目申报单位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总结;对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单项投资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还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在1个月内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单项投资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项目资料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以保证项目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执行中,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实施政府采购的设备、仪器等,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进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单位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区县该行业一年内项目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未列入我局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按财政部、农业部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作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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