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农业部农业发展类财政项目,无论是否申报,财务管理机构均应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在15日内向相关项目申报单位转下达。转下达文件一般应由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拟文,财务管理机构会签,文件应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总投资、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以及项目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财政部农业发展类财政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或与我局联合行文下达各项目实施单位或区县(自治县),我局不再转下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对农民直接补贴的项目资金管理,按《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直拨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需要转拨具体承担单位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各单位应在10日内划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通过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转移支付的项目资金,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项目资金,争取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三条 除个别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列示了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外,各项目单位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管理性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及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按项目建立资金收支核算明细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在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可继续用于相关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奖励、福利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六条 按归口管理职责,局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机构按《重庆市农业局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重点对单项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各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业务机构和财务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