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或区县(自治县)的确定,应符合全市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并有利于项目申报成功。
第十一条 灾害救助等临时性项目由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相关单位当年农业灾害发生实际情况商财务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申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向国家或市相关部门申报。
第三章 评审审批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类财政项目的设立实行评审制。为提高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和申报指南要求,负责对本行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评。凡单项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重庆市农业局农业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书。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及项目控制额度提出项目分单位安排建议,并按统一格式填报项目申报一览表、资金分配表及项目建议书,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连同专家组意见一并报送局财务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局财务管理机构对市级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入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最后形成我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二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我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二上)进行审核后,报经分管农业的市领导同意,报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下达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类财政项目,由局财务管理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连同部门预算一并于15个工作日(下同)内批复相关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发展类财政项目,市财政局实际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等主要内容与原申报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致或建设任务量小于申报方案的,市局不另行转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按原申报的实施方案执行项目;市财政局实际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等主要内容与原申报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差异的,局财务管理机构应在15日内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转下达项目实施方案。转下达文件一般应由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拟文,财务管理机构会签,文件应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总投资、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以及与原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的其他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