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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二)编制项目预算方案(一上)。局财务管理机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项目安排建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会同各业务管理机构进一步细化、明确项目目标、实施内容及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等主要内容,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定后,送市财政局征求意见;财务管理机构按照市财政局的建议意见,对项目建议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并协助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主管局长向分管农业的市领导汇报;财务管理机构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再次对项目建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与市财政局再次沟通协商,达成初步共识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方案(一上),正式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经对我局报送的项目预算方案(一上)进行初步审核后,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正式确立年度项目投资方向。

  (四)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局财务管理机构会同各业务管理机构,按照市财政局审核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并结合各类项目的特点、实施方式和实施范围,分别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公开申报项目应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定向或限(指)定申报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报要求,对农民、农业企业的直接补贴项目应出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或要求)经各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由财务管理机构统一拟文印发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有关单位。直接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印发或市财政局与我局联合印发;直接补贴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我局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拟文,由我局印发,并在市级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区县或单位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各申报单位(包括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结合相关规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优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其中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包括企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不得越级上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申报单位,须对其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中央级农业发展财政项目申报。

  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根据中央级财政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要求,提出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或区县(自治县)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组织相关单位或区县(自治县)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严格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审阅,送财务管理机构复核、汇总。财务管理机构将汇总上报材料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定,报局长批准,按局领导的有关指示完善后上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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