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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07〕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水电)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修订后的《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反馈我局财务处。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补助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结合农业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系指农业局系统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农业部(或财政部)专项下达、由市农业局管理或提出分配使用意见,并用于特定项目的农业项目资金,包括用于支持农业行业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农业生产资料补助、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支出的财政项目资金等。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按预算渠道分为中央级和市级财政项目资金;按项目性质分为行政事业类和农业发展类项目资金。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农业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局机关、局直属单位)为履行其基本的固有工作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三类会议费及其他维持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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