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潍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上属驻潍有关单位:
为强化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体制、机制三个创新,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引领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新区要按照“一年大突破、三年成规模、五年创一流”的目标,确保2006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80亿元,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10%以上;2008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400亿元,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20%以上;2010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3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幅达到10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分别达到65%、75%和85%。
二、按照潍发〔2000〕22号、23号文件精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实行“特区特管”政策,以市管县模式为基础,努力争创国家一流高新区。辖区内的一切经济社会事务,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市政府分管高新区的领导全面负责。
三、在辖区内,高新区职能部门独立行使或代为行使市直部门的职能,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行政责任,接受市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职能工作涉及高新区的,由分管高新区的市政府领导全面负责;涉及高新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如总体规划和重要详控规划等,提交市长或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高新区需报市、省及省以上的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或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提供文头、文号,市政府分管高新区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
四、“一票否决”类的市级检查评比,将高新区视同县对待。市级其他检查评比,由高新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一律不准自行到高新区检查评比;有的可由高新区按照要求自行组织检查,并向市政府及市直部门汇报或通报涉及检查评比的有关工作情况。
五、为加快潍坊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将其从高新区划出,由市政府参照对高新区的管理模式直接管理,并由分管高新区的市政府领导分管。潍坊出口加工区的统计数据,纳入高新区统计上报范畴。同时,将高新区行政辖区内原由市里负责规划建设的南部25平方公里区域,纳入高新区全面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