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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意见


  (三)保障既得利益原则。维持既有利益格局,收入增量实行分享。

  三、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基期年确定。

  税收收入以2004年为基期年,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以2005年为基期年,以基期年各区和市级企业收入决算数作为调整基数。

  (二)收入级次划分。

  1.市级财政收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市商业银行和市级驻县(市)企业原属市级的各项收入;原体制规定分级管理的市级非税收入。

  2.区级财政收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原体制规定分级管理的区级非税收入。

  3.潍坊柴油机厂(集团)税收收入全部作为高新区收入;帛方纺织有限公司税收收入全部作为坊子区收入。

  (三)收入分享方式。

  以市级下划收入确定各区上解基数,每年定额上解市级财政;自2006年起,各区地方税收收入(不含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及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比基期年增长部分,市区按规定比例分享,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级财政。

  (四)收入分享政策。

  1.市与四区分享政策。市与奎文区、潍城区的分享比例为5:5;市与坊子区、寒亭区的分享比例为4:6。市级下放收入比例高于分享比例的部分,按该区税收增长比例递增上解市级财政;市级下放收入比例低于分享比例的,市级超比例分享部分前3年全部返还。

  2.市与三个市属开发区分享政策。

  三个市属开发区仍然视同一级财政管理。市与高新开发区的分享比例为5:5;市与滨海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的分享比例为4:6。市级下放收入比例高于分享比例的部分,按该区税收增长比例递增上解市级财政;市级下放收入比例低于分享比例的,市级超比例分享部分前3年全部返还。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沿海开发、高新技术发展等重大决策,设立高新技术和北部沿海开发建设基金,对市属三个开发区以2005年地方财力的5%为基数,自2006年起每年递增8%上解市级财政。

  每年,市财政对各区税收及附加收入增长比例进行考核。

  (五)其他相关问题。

  1.增值税出口退税(含免抵调库,下同)随企业下放各区,按2004年决算数相应增加出口退税基数。自2006年起,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按照下放企业出口退税所占比重由市区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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