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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项目管理。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水源进行充分论证,选择保证率高、水处理简单易行、水量满足要求的水源,水源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建设供水工程。要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各级政府要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负总责,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把好设备材料质量关、施工队伍招标关、工程监督验收关。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健全“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企业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对重点集中供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施工质量和效益,真正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成放心工程。

  (四)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保证专款专用,同时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各级水利部门要配合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要大力推行资金管理使用公示制度,对工程资金等都要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公示,实施阳光操作,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创新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可持续利用。各县市区都要积极探索适应本地情况、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农民长期得到实惠、以水养水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新建的集中供水工程,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水利站组建供水公司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运营;新建的小型供水工程,要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企业、投资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要由业主负责管理。要坚持以水养水、微利经营,合理核定供水水价,既要让农民群众能够承受,又使供水单位有一定的经营收入,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四、切实加强对村村通自来水工作的领导

  村村通自来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职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搞好配合,形成合力搞好工程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农村供水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好农村供水与其它相关规划的关系,确保规划科学合理,要解决好工程立项、资金争取等问题;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人事部门要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水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管部门的职责,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技术指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国土部门要安排好供水工程的用地;电力部门要保证供水工程的用电供应;物价部门要研究制定好供水工程的水价;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测,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对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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