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06〕87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机局《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深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6〕37号),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应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保护性耕作制度的重要性
保护性耕作是当今国际上先进的农业耕作技术,已经在全球70多个国家推广应用。实施保护性耕作具有保护农田、减少扬沙、抗旱节水、培肥地力、提高单产、降低成本、增加收入等多种功效,是一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当前与长远兼顾、农民和国家双赢的重要农业科技工程措施。我市从2001年开始,进行机械化保护性耕作试验,经过几年来的努力,目前已有4个县(市)区被列入国家级机械化保护性耕作试验项目区,试验结果表明,保护性耕作可减少径流60%,增加蓄水量14%-15%,提高降水利用率15%,增加土壤含水率5%-7%,减少耕地水蚀、风蚀60%-90%;减少水土流失,减轻水污染,有效防止沙尘暴;实行保护性耕作每年减少耕地作业次数2-4次,降低成本10%-30%,增产15%-17%,增收20%-30%。与传统耕作模式相比,具有蓄水保墒、成穗率高、抗旱、防冻、防寒抗逆性强等效果,平均亩增产25公斤,增幅为6.3%;亩减少农机作业费用30-40元。大力发展保护性耕作是耕作制度的一场革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节约型农业、环境友好型农业、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以全面加强农村生产能力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建设节约型农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示范基地为依托,通过建设精品工程,梯次推进,协调发展,辐射带动全市全面开展保护性耕作,为实现“农业升级”和建设“滨海新锦州”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