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到县级有关部门和基层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 列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农作物种子为我省主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种子。具体包括水稻、小麦和棉花种子(含杂交种子、常规种子、原种和亲本种子)。
上述以外的种子购销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确定。
第五条 种子价格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促进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二)维护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规范购销价格行为,保持种子价格基本稳定。
(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行政审批权限,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林厅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购销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收购价格综合考虑生产成本、科技含量、种粮比价、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并实行优质优价。销售价格本着减少环节、降低费用和扶优限劣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种子购销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加浮动幅度)。
第七条 杂交种子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林厅制定收购指导价格。常规种子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收购指导价格。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经营者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
第八条 种子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差率制定销售指导价格。具体销售价格水平,由经营者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一)批发价格作价公式为:
批发价格二(收购或购进价格+直接费用)×(1+综合差率)+包衣费+销售包装费+检验检疫费
(二)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运杂费)×(1+综合差率)
(三)直接费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精选加工烘干处理费用及其合理损耗分摊。
(四)综合差率包括:利息率、运输及保管损耗率、经营管理费率、利润率。综合差率暂不包括税收,如今后种子购销经营纳税,另行计人。
(五)批发环节综合差率不超过20%,零售环节综合差率不超过15%。
(六)收购或购进价格指实际收购或购进入库同品种种子加权平均价格;直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照现行财会制度,合理计算和分摊。
第九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种子技术推广部门向制种农民收取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省或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