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江苏省物价局、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农[2001)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农业局:
为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价格行为,完善种子价格管理,促进农作物良种生产、推广和使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第二批清理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1]2号)规定,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价格行为,完善价格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作物良种生产、推广和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种子收购和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好粮食收购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逐级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对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严厉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情况,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的,要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