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录。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⑴ I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⑵I级响应的行动
市卫生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和当地政府的指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II级响应
⑴ 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省卫生厅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4.1.3 Ⅲ级响应
⑴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