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⑶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⑵专家组;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⑷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领导小组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指挥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处、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处、监督处负责同志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