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劳综发(95)69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积极稳妥地组织好试点工作。今年,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以列入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的大型工业企业为主,其他行业由市主管委办选1-3户试点。试点单位名单由市各主管委办提出,经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和市劳动局批准后,由市各主管委办组织实施。如试点单位为区县属企业,则由市主管委办与有关区县共同组织实施,面上企业经营者收入仍按《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劳综发(95)44号]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

  二、经营者的界定

  经营者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责任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三、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考核工作实绩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体现其经营的成果、所负的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特别是要与国有资产保值相联系。

  3、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并实行先考核,后兑现。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组成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加薪两部分组成。

  基薪是指经营者的责任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加薪是指经营者成果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损益情况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