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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 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 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 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 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情况。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各级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反应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Ⅱ级)、较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级)、一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4)各级政府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按有关规定向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指导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省卫生厅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检查指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5.4.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此有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市卫生局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 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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