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按市卫生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页)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情况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锦州市内发生,疫情有向省内其它市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由本市波及到外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我市波及到外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本市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由本市波及到外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发生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出现1例肺鼠疫病例,并有扩散趋势;腺鼠疫发生流行,且传播到县级以上城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或出现腺鼠疫病例4例以上(含4例);或在1个鼠疫潜伏期(6天)内出现腺鼠疫病例2例以上(含2例);或在2个鼠疫潜伏期(12天)连续出现腺鼠疫病例2例以上(含2例)。
(2)肺炭疽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发生3例以上(含3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4)发生O157∶H7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我市和相邻地市,有扩散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在锦州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对较重及以下、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下级卫生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