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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第六条 种子收购指导价的基准价格,依据定价原则,综合考虑种子生产成本、种粮(棉)比价等因素,按高于同类农作物大田种植收益合理确定。

  第七条 种子销售指导价格,按照经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政府招标采购的种子,其指导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种子销售指导价的基准价格,按照下列作价公式和办法确定:

  (一)批发基准价格作价公式为:

  批发基准价格=(收购或购进价格+直接费用)×(1+综合差率)+检验检疫费+宣传广告费+新品种研发费用分摊+品种权保护费用分摊;

  (二)零售基准价格作价公式为:

  零售基准价格=(批发价格+运杂费)×(1+综合差率);

  (三)收购或购进价格指实际收购或购进入库同品种种子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直接费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烘干精选加工损耗和费用及包装包衣费;

  (五)新品种研发费用是指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其育种者在研制、培育、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新品种研制开发费用扣除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部分,经成本监审机构审核后,自审定通过之日起,三年内平均分摊,计入成本;

  (六)品种权保护费用是指经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审批并授予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品种权人在申请获得该品种的品种权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或他人为经营、使用该品种所支付的品种权转让费用。品种权保护费用扣除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部分,经成本监审机构审核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年内平均分摊,计入成本;

  (七)综合差率包括:利息率、损耗率、经营管理费率、税率、利润率;

  (八)综合差率批发环节不超过25%,零售环节不超过20%。

  第九条 凡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种子,经营企业应适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的相关资料(包括:具体品种和价格水平建议、市场供求、成本核算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成本监审,制定并公布种子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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