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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物价局、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农〔2007〕72号、苏农业〔2007〕1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农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价格行为,加强种子价格监管,促进农作物优良品种生产、推广和使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近几年我省种子市场变化和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对2001年印发的《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持种子价格合理水平,促进农作物良种生产、推广和使用,保障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发生的农作物种子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种子价格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保持种子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种子产业发展;

  (三)坚持以种子生产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等为依据,实行优质优价;

  (四)坚持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列入《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水稻、小麦和棉花种子(包括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原种和大田用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种子购销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当种子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时,可依法实施干预措施。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杂交稻种子的收购指导价格。常规水稻、小麦、棉花种子的收购指导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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