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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单位贯彻《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中有关范围、月工资额计算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2.一九九0年度及以后安置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新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在房改方案实施前已在企业工作的,按房改方案实施前一个月本人应发工资额计算;房改方案实施后进企业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确定的本人至企业工作起始之月应发工资额计算。

  3.一九九0年度至房改方案实施前由行政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性公司的:一九九0年底已批准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按职工本人一九九0年十二月应发工资额计算;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批准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仍按本人一九九0年十二月份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额计算。

  4.临时工的月住房提租补贴为2元。

  5.一九九0年底以前已领取离、退休费的离、退休职工,按本人一九九0年十二月份离、退休费计算(项目见《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附件);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领取离、退休费的,按上述在职职工办法计算。

  6.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在职职工的月工资额,根据其一九九一年剔除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税金后的月平均实得工资(不包括洗理费、书报费、上下班交通费、独生子女费等福利待遇),参照全民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占月平均工资总额57%的比例确定。临时工的月住房提租补贴为2元。离、退休职工的月养老金计算为:一九九0年底以前领取养老金的,按本人月领养老金金额计算;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领取养老金的,按外商投资企业在职职工办法计算。

  三、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列入缴交公积金范围的职工,由于长病假、生产性停工待工等原因,收入较低,缴交公积金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停交公积金申请,经所在企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期限内,职工个人和其所在企业可都不缴交公积金。

  2.住房提租补贴具体支付办法,可参照沪劳(79)资字9902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进单位次月起,缴交公积金及按有关规定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4.参加保险公司投保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提租补贴,由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5.由劳动服务公司发放退休费的落实政策人员的住房提租补贴,所需资金仍有原开支渠道支付。

  6.职工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暂不例入职工工资总额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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