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单位贯彻《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中有关范围、月工资额计算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资发(91)22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劳动、财政、房改部门:
本市企业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及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应按照《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暂行办法执行。为了切实贯彻房改实施方案,现对企业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范围、月工资计算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
1.缴交公积金的范围
凡具有本市市区或县属城镇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均列入缴交公积金范围(市区范围按市民政局一九八九年一月编制的《上海市行政区划资料》确定,下同):
(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2)列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统计的集体编制的职工;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2.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范围: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租住提租公房的下列人员均列入范围。
(1)市区或郊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2)列入市区或郊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统计的集体编制的职工;
(3)市区或郊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退职的职工,下同);
(4)由劳动服务公司发放退休费的平反落实政策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租住提租公房的中方职工、离退休职工及经市劳动局同意使用的临时工,其住房提租补贴可参照执行。
二、月工资额计算口径
1.在职职工一九九0年十二月的月工资额,按本人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应发工资额(不含奖金及津贴、补贴,下同),加上15元之和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按沪府发(1986)104号文规定的工资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