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气象灾害评估
4.5.1 市气象局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市)气象局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深入实地调查,并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2 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气象局和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气象局统一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4.5.3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 新闻发布
4.6.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 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者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应急终止
4.7.1 I级或I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应急程序的上级指挥部门决定。
4.7.2 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应急程序的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省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
4.7.3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