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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级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灾害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统一组织,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3 II级或I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II级预警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I级预警,我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市、县级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市、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统一组织,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

  4.1.4 市、县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 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 IV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 II级或I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县气象局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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