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IV级预警。预报预警1个县(市)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预警,并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Ⅲ级预警。预报预警2个以上县(市)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或者1个县(市)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I级预警或者I级预警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 应急响应
4.1 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同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 IV级响应
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后,县级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变化情况;
(2)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级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