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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3.1 基本指挥场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锦州市气象台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 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 各级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知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各级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大(I级)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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