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锦州市的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抗灾救灾等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3 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5 气象灾害定义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2.1.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 办公室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2.1.3 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网通锦州市分公司。
2.2 部门主要职责
2.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