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气象灾害定义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部门主要职责
2.3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场所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2 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 应急通信方式
4.5 气象灾害评估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应急队伍保障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滨海新锦州提供优质的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