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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气象灾害定义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部门主要职责
  2.3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场所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2 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 应急通信方式
  4.5 气象灾害评估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应急队伍保障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滨海新锦州提供优质的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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