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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2)定期测试和维护通信设施,保证已开通的海上移动公众通信网和专用电路畅通。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1.2 应急通信方式

  市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甚高频、单边带等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1.3 联系方式

  市搜救中心应收集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本中心《海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本责任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收集本责任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责任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市海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责任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库。

  (3)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搜救中心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市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市搜救中心应与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市搜救中心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指定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搜救中心与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市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1)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政府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市搜救中心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市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市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市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市搜救中心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市搜救中心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市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市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海上搜救演习,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市搜救中心每三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每两年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年举行一次由成员单位和搜救中心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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