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市搜救中心可请求省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8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5.8.1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8.2 市搜救中心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各级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5.8.3 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应通报市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8.4 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9 信息发布
5.9.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可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和事件的妥善处理。
(3)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5.9.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9.3 信息发布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市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安置
市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遣返由公安或外事部门负责。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 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
6.2.1 搜救效果评估
(1)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2) 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评估报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
(3) 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2 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搜救工作的总结。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省海上搜救中心。
6.3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搜救中心应配备能保证海上应急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1.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电路和备用电路,并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