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2.4 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市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力量。
(2)任何时候未经市搜救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3)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3 现场指挥的行动
(1) 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2) 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3) 按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报告搜救力量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险情现场情况的有关信息。
(4) 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4 海上医疗援助
5.4.1 医疗援助的方式
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我市海上医疗联动应急机制,指定市里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供:
(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为收治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
5.4.2 医疗援助的实施
(1)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当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应,力量不足时,向省海上医疗援助联动领导小组请求支援。
(2) 市搜救中心和市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由省海上医疗援助联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的Ⅰ、Ⅱ级海上突发事件的海上医疗援助行动,并听从统一调遣和指挥。
5.5 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5.5.1 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5.2 方式
市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5.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6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锦州市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7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7.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7.2 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