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1)根据需要向专业救助力量、海事、海洋与渔业、港口、公安、边防等资源部门以及海、空军告警,协调搜救力量前往救助。
(2)通过船舶交管系统、船舶报告系统等调动现场附近船舶组织搜救行动。
(3)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处理和通报。
4.4.2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市责任区的,市搜救中心接警后应立即向责任区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搜救中心报告。
4.4.3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有锦州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通报信息,协助救助。
4.5 险情信息报送
4.5.1 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5.2 险情报告从搜救中心接到遇险报警时起,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不得超过半小时。
4.5.3 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6 险情信息处理流程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海上突发事件按照海上搜救中心的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海上突发事件,市搜救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在不影响上级搜救中心搜救行动的基础上,可先期采取有效救助行动。
5.1.2 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是指由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1)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较大和一般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3)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经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后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5.1.3 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是指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5.1.4 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是指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国务院直接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重大海上应急响应时,由省指挥中心指挥重大海上应急事件,我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2 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
5.2.1 险情确认后,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启动预案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2.2 市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5.2.3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