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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 (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海上遇险报警

  4.2.1 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2)海岸电台。

  (3)卫星地面站。

  (4)船舶报告系统。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6)目击者或知情者。

  (7)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8)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4.2.2 海上遇险信息基本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4.3 遇险信息核实与评估

  4.3.1 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4.3.2 核实内容

  (1)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2)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3)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4.3.3 搜救中心对险情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

  4.4 先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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