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 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3.2.1 特别严重预警信息(Ⅰ级)
(1)热带气旋、冷高压、风暴潮、海啸等在12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及海上狂涛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3.2.2 严重预警信息(Ⅱ级)
(1) 热带气旋、冷高压、风暴潮、海啸等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及海上狂涛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3.2.3 较重预警信息(Ⅲ级)
(1)热带气旋、冷高压、风暴潮、海啸等造成海上风力8-9级及海上巨浪、狂浪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2.4 一般预警信息(Ⅳ级):
(1)海上风力7级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3.2 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Ⅳ级预警信息应每隔24小时发布一次;Ⅲ级预警信息应每隔12小时发布一次;Ⅱ级预警信息应每隔6小时发布一次;Ⅰ级预警信息应每隔2小时发布一次。
3.3.4 预警范围超出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特别严重或严重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应按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市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5 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
市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制度,负责对本搜救责任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3.5.1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本搜救责任区的预警预防工作,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
3.5.2 预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接收预警信息情况,值班制度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还存在安全隐患等。监督检查可采取电话了解、现场访谈、听取汇报等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5.3 预警评估
市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本搜救责任区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逐级上报。如发现预警预防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立即组织临时评估,及时改正缺陷,吸取教训。
3.6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和工作机制,依靠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保证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播发,实现资源共享。
4 险情信息处理
4.1 险情分级
根据我省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 (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