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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4)3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元调整为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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