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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1999)4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和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关于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关于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经济组织。

  二、职工持股

  1、职工出资持股是职工的自愿行为,企业应积极引导职工参股,但不能以各种方式强迫职工个人出资。

  2、企业改制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1998年前的工资结余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出资持股的补充,计入职工个人股权,但补充额不应超过个人出资额。给予经营者的补充额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3、经营者的持股数应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4、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解除以后,职工所持股权一般应当转让,具体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三、工资管理

  1、企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应按照本市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合理确定。

  2、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应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正确处理内部分配关系。工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3、经营者工资收入要与经营业绩紧密联系,与企业效益指标挂钩。分配办法由董事会提出,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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