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也要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所有活禽经营市场内的水禽经营区与其他家禽经营区要相对隔离。
2007年1月31日以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整顿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活动,对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整改、搬迁和新建作出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严格活禽市场准入
(一)推行禽类标识制度。自治区兽医管理部门要抓紧推行禽类标识制度,2007年在重点地区进行试点,2008年6月30日以前要在各地级市市区实行家禽凭禽类标识流通制度。到2008年年底,凡无禽类标识的家禽,不得出栏和进人流通领域销售、加工。
(二)加强检疫监管。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
(三)严格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活禽经营市场外经营活禽。
五、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
(一)加强活禽宰杀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公共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
(二)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鼓励、引导企业、个人开办家禽定点屠宰加工场。定点屠宰加工场的建设要符合国家动物防疫、公共卫生和定点屠宰相关法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定点屠宰加工场内从事活禽屠宰人员要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商务部门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和卫生部门的个人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活禽屠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