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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整顿和规范我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下同)秩序,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家禽业是我区畜牧业的重要支柱,我区家禽饲养品种多、数量大,活禽经营市场十分活跃。但是,目前我区活禽经营市场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活禽经营市场设置在城市人口密集区;二是相当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内,活禽与水果、蔬菜、肉食品等其他农产品混合经营,水禽与其他家禽的经营没有分区隔离;三是活禽经营市场普遍存在活禽和禽类屠宰加工产品混合经营现象;四是活禽经营市场内没有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消毒设备不齐全。这些问题的存在,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构成严重威胁。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市场环节发生和传播,是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严格活禽经营市场的开办条件

  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公共卫生、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2008年6月30日以前,逐步关闭各地级市市区人口密集区的活禽经营市场,并全部迁出地级市市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城镇人口密集区的活禽经营市场也应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迁出人口密集区。新建的活禽经营市场必须远离人口密集区,并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条件,修建配置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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