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2.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
1.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或按月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2.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进度将资金从县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划拨至县级民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至保障对象的个人存折账户。
六、实施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1~3月,各地对辖区内农村特困户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将农村特困群众分类建档立卡,建立家庭备案制度。同时,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阶段:2007年4~12月,落实保障对象,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在全区初步建立起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
从2008年起,根据资金来源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情况,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逐步把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