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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审核。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通过人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申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是:

  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按照自治区确认的各市补助对象人数和制定的补差标准进行计算,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负担50%,其余50%由市、县两级负担,市、县两级各自负担的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市、县(市、区)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保障范围所增加支出部分由市、县(市、区)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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