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起,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为月人均补差金额在15元以上。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各地可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但不能低于自治区原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差标准。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获得的收入。
2.外出务工、白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灾救济款(物)。
7.其他按规定应计人的家庭收入。
(二)以下项目内容不计人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困难,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独生子女奖励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特困群众家庭大病医疗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人的收入。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4个环节。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评议或公示后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