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为、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在总结试点经济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思路,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从2007年1月起,用一年时间在我区农村初步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在全区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切实突出保障重点。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3.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