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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本市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本市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单位按《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1)49号]使用的小时工,有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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